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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调查报告——以G省S市法院系统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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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调查方法、调查过程及主要调查结果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G省S市证人出庭情况

(一)G省S市的证人出庭率

(二)G省S市的关键证人出庭率

(三)出庭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未明显改观的原因分析

(一)争议案件的数量无明显增加

(二)证人对出庭作证的顾虑

(三)法官、检察官对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

(四)立法对证人出庭的制约

(五)诉讼结构对证人出庭的要求不高

四、关键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一)证人出庭与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证人出庭与对质权

五 、关键证人出庭的保障措施

(一)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

(二)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三)完善证人保护措施

六、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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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长期以来的书面审方式的延续以及证人出于自身原因等,证人出庭难、到庭后作证难的现象普遍存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立法者拟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
  在先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G省S市法院系统内进行相关的法院诉讼实务的调查,分析该市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大半年后证人出庭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实施的现状。通过调查数据的梳理,思考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与不足之处,归纳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反差。
  全文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剖析为四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相关制度由于新法实施的时间过短,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无实质影响,相关数据显示证人出庭率仍然是个困境,法律需给予司法者和民众一个缓冲带;其次,据以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证人出庭制度见效甚微的原因;再次,以正当程序为视角在对质权的框架下,探析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以被告人对质权为中心讨论证人出庭与当事人积极态度、律师辩护有着内在的联系,证人出庭作证实质上为被告人对质权的满足,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对质权的缺失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最本质的原因。因此,为改变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一局面,必须在对质权设置的基础下强化刑事辩护制度,限制随意使用书面证言,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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