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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证研究——以G省F地区的情况为样本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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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样本

一、F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运行情况

二、F地区检察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有偏颇

(二)合适成年人专业化程度不高

(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尊重不够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严重形式化

(五)缺乏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六)现有合适成年人制度贯彻随意性较大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的建议

(一)科学合理界定合适成年人的角色

(二)科学制定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和退出机制

(三)兼顾现实与需要,建设一支“专职、兼职互补”的专业化合适成年人队伍

(四)明确赋予涉罪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

(五)建立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适用不当的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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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对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运用访谈、参与式调查等方式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F地区检察院的适用情况进行调查,着重针对该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笔者F地区检察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情况为视角,去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整个检察院刑事司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改善检察院刑事司法环节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对策,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调查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F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及现状。主要内容包括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范围、招募范围、具体个案合适成年人的确定、权利义务、办案人员与合适成年人互相监督的情况等现状。
  第二部分是分析 F地区检察院在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经过分析相关调研数据、结合实习过程中与办案人员的访谈结果,发现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有偏颇。(二)合适成年人专业化程度不高。(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尊重不够。(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严重形式化。(五)缺乏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六)现有合适成年人制度贯彻随意性较大。
  第三部分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F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具有普适性,基于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五大建议来完善:(一)科学合理界定合适成年人的角色。(二)科学制定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和退出机制。(三)兼顾现实与需要,建设一支“专职、兼职互补”的专业化合适成年人队伍。(四)明确赋予涉罪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五)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适用不当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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