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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勘验、检查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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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勘验、检查制度概述

(一)基础理论

1.勘验、检查的概念

2.勘验、检查的法律性质

3.勘验、检查的目的

4.勘验、检查的重要性

(二)我国的勘验、检查制度规定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我国勘验、检查实践情况概述

1.新刑事诉讼法在勘验、检查一节中的新规定

2.新刑事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对勘验、检查工作的影响

3.小结

二、影响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一)思想层面上

1.因“口供中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侦查思维束缚导致对勘验、检查不够重视

2.缺乏诉讼意识导致勘验、检查得来的线索与证据价值不大

3.对勘验、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不清楚勘验、检查的目的与任务

(二)法律层面上

1.勘验、检查主体规范

2.现场保护规范

3.见证人制度形同虚设

4.缺乏物证保管制度

(三)队伍层面上

1.勘验、检查量大人少,勘验、检查队伍不稳定

2.勘验、检查人员与侦查人员脱节,相互间缺乏学习与交流

3.勘验、检查人员对专业知识和新知识的更新与学习相对滞后

(四)物质保障层面上

1.对现有的勘验、检查设备缺乏日常维护与管理,使用不够普及

2.缺乏经费支撑,勘验、检查所用的仪器设备落后

3.无专门的物证分析鉴定、保管部门

(五)监督机制层面上

三、勘验、检查法治化构想

(一)转变侦查观念

1.上级及领导高度重视,提高勘验、检查质量

2.加强勘验、检查主体责任与使命感

3.明确勘验、检查的目的与任务

4.强化法律、诉讼、程序与证据意识,重视对“诉讼证据”的收集

(二)统一、细化勘验、检查规范

1.规范勘验、检查主体及资格要求

2.重视现场保护制度

3.有效实施见证人制度

4.健全勘验、检查中对物证的提取、移送、保管制度

5.勘验、检查对象的拓展——视频监控、手机基站、现场遗留的电子产品、现场围观人员的信息搜集

(三)增强勘验、检查队伍建设

1.设定主体的基本上岗条件

2.人性化管理,并适当提高勘验、检查人员福利待遇

3.充实各基层的勘验、检查力量,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

4.建立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勘验、检查的专业队伍,加强勘查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与培训

5.重视专业学习与培训,提高勘验、检查人员素质

(四)加大投入,科技强警

1.重视并加强技术装备建设

2.设置独立的第三方物证分析鉴定部门

3.设置专门的物证保管部门

(五)完善对勘验、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1.勘验、检查人员应携带同步执法记录仪,做到勘验、检查现场“一案一录像”

2.案件线索统一归口管理与监督

3.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考评案件从勘验、检查开始

4.完善纪检督察日常跟踪、回访见证人等制度

5.法制部门严格审查案件勘验、检查的质量

6.专门设立监管部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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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勘验、检查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线索和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与进步,人权保障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号称“小宪法”的新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必须依法治侦、依法治勘,实现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勘验、检查法治化,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勘验、检查法治化。但是目前,由于对勘验、检查制度还缺少统一、明确、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各地反应不一,不少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对于在勘验、检查中贯彻实行新刑事诉讼法仍处于徘徊、观望甚至抵触的消极状态,勘验、检查在实践中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对于应对日益科技化、智能化与专业化的犯罪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研究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如何实现勘验、检查法治化十分必要。
  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逻辑架构,参阅和借鉴有关法律法规、书籍和论文,结合若干次的实习经历及体会,针对当前我国现有的勘验、检查现状及原因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现场勘验、检查制度的一些构想。
  第一部分我国勘验、检查制度概述。首先,从我国勘验、检查的概念、法律性质、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勘验、检查进行基础理论的梳理,从而明确勘验、检查的法律性质及在其侦查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其次,简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勘验、检查的制度规定;最后,引出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给勘验、检查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思考。
  第二部分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多角度分析影响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其一,从思想层面上分析,揭示我国现如今因“口供中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侦查思维束缚,以及缺乏诉讼意识、对勘验、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勘验、检查难以得到重视;其二,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由于缺乏对勘验、检查主体、现场保护、见证人、物证保管在立法方面的统一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勘验、检查操作不一、难以约束的现象;其三,从队伍层面上分析,勘验、检查人员队伍不稳定、只勘不侦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勘验、检查制度的实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其四,从物质保障层面上分析,由于无法借助勘验、检查的仪器设备,也无专门的物证分析鉴定、保管部门,使得勘验、检查所获取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受到质疑;其五,从监督机制层面上分析,违法不究必然导致立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的恶性循环。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影响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对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为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建设提出构想,是本文的重心。其一,转变侦查观念,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思想保证;其二,通过完善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规范、现场保护制度、见证人制度、物证保管制度及勘验、检查对象的拓展制度,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标准与依据;其三,增强勘验、检查队伍建设,提高勘验、检查主体遵循法治化的能力;其四,加大投入,科技强警,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物质保障;其五,完善对勘验、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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