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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以构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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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来源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四)研究方法

1.法条解析方法

2.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

(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价值目标

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剖析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1.反垄断民事诉讼胜诉率低

2.反垄断行政执法弊端突出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协调

(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存在问题的根源剖析

1.立法中“重行轻民”

2.《反垄断法》实施年限尚短

3.竞争文化的缺失

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完善对策

(一)指导思想的确立

1.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

2.反垄断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提供协助

3.反垄断行政执法适度限制民事诉讼

(二)具体制度的构建

1.构建信息交流机制

2.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3.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4.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反垄断民事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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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之实施系将“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上的法”的一个动态过程,法律实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法律在社会中成效的重要标准。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双轨制”实施模式。通过梳理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运行现状可以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胜诉率低、反垄断行政执法弊端突出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协调。本文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协调这一问题为切入点,经研究可知二者之间缺乏协调主要表现在案件信息获取、证据收集以及案件审理三方面。
  从法律制度、现实困境以及法律文化三个层面考量,造成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协调的根源为:第一,立法中“重行轻民”,《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规定较为详细,而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篇幅较少;第二,《反垄断法》实施年限尚短,相比美国等拥有较长反垄断历史的国家,我国《反垄断法》自施行以来仅有七年时间,实施年限较短,规制经验相对不足;第三,竞争文化缺失,我国自古以来崇尚的儒家思想与反垄断法所推崇的自由、竞争理念不符,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竞争文化相对缺乏,这就是导致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难以有效推进的最深层次原因。
  为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不论是反垄断民事诉讼还是反垄断行政执法都不能孤立、单独地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二者必须共同配合、协调运作,因此,必须构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此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应为: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反垄断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提供帮助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除此之外,还需要辅以具体制度的构建,其一,需要构建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的信息沟通,进行立案信息、审理信息以及案件处理结果信息的交流共享;其二,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以弥补反垄断民事诉讼成功率不高的缺陷,同时以反垄断行政执法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形成优势互补;其三,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即将反垄断行政执法在搜集证据方面的天然优势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得到适当的发挥,以弥补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备之窠臼;其四,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反垄断民事诉讼,为案件审理中的专门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说明,以协助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对垄断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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