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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借鉴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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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文章的创新之处

一、金融消费纠纷概述

(一)金融消费纠纷的特征

(二)对金融消费纠纷主体的界定

二、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纠纷解决路径分析

(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反应的问题

三、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之考察

(一)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的背景

(二)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三)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评价

四、借鉴香港经验,完善内地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制度

(一)内地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二)完善内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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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各国的金融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金融系统遭受重创之外,无数中小型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更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金融消费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甚至还导致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为此,各国政府在应对危机的同时也开始反思本国纠纷解决机制,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变化多端,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增强,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的分界正在逐步减弱,大金融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如果要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那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新型化、专业化的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势在必行。因此,各国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或者进行专门立法活动,或者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最终目的都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香港地区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金融改革方面自然也不会落后,2011年11月18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6月19日调解中心开始运行,一种中立、专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香港开始运作。反观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尽管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对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并不具备针对性,面对日益增加的金融消费纠纷,一种专业、高效地纠纷解决机制亟需建立,而香港地区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与大陆地区存在紧密的联系,而且两地都是采取的混业监管模式,因此,大陆地区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建立内地专门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
  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了概述,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消费纠纷的概念、特征,然后对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进行了分析,从而将金融消费纠纷和其它类型的纠纷区别开来,以此说明有必要将金融消费纠纷单独作为一类纠纷类型加以解决;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金融消费纠的纷解决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立法现状和纠纷解决路径的研究发现,我国现有的有关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对于金融消费纠纷,通过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又无法做到专业、高效、便捷,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并且建立专门机构解决此类纠纷;
  第三部分是对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考察,该部分介绍了调解中心建立的背景、现行的运作机制及其特点,总结出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优点在于其中立、专业、公正、快速高效、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但是该中心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收费模式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案件受理范围过窄、缺乏统一立法规定等。因此,大陆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时候,应当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中心,另外要扩大受案范围而且对消费者应当免费。
  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建议,这一部分首先论述了金融消费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全球浪潮以及我国对此逐渐重视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构建我国专门的争议处理中心的建议,并从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受案范围、运作程序、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五个方面对该中心的构建展开了具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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