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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吕某盗窃QQ号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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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争议焦点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关于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财产范围的分歧

(二)关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成立何种犯罪的分歧

三、分析研究结论

(一)QQ号码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二)被告人吕某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被告人吕某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被告人吕某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五)被告人吕某不成立诈骗罪

(六)被告人吕某成立盗窃罪

四、案件启示

(一)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区别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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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鲜事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刑法应当怎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本文以吕某盗窃QQ号码案为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分歧意见,运用相关法理进行分析,得出案件处理结论及对相关问题启示。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包括案由、案案情简介、以及争议焦点即:一是关于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二是关于被告人吕某构成何罪。
  第二部分是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歧意见。一是关于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财产的分歧意见,对此存在是和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二关于关于被告人吕某构成何罪的分歧意见,存在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盗窃罪的不同观点。
  第三部分是关于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相关法理分析,认为QQ号码属于我刑法保护的财产,被告人吕某不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
  第四部分为笔者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研究得出的一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三点启示,分别是关于我国应当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虚拟财产保护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就是规避了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如果我们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应该从立法以及司法层面加以明确的规定,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内容。其次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因为要想保护它也必须明确其价值,否则则是一句空话。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有以下几种方法,分别是,根据玩家虚拟财产所需投入的成本来确定;根据网络运营商所创造虚拟财产所需成本来认定;根据市场交易的价格来确定;由网运营商来确定价格;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但是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片面性或者说是局限性,我们应当把这几种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最后是关于以网络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的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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