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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以苏立伟案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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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介绍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

1.合同关系说

2.无因管理说

3.侵权行为说

4.情谊行为说

(二)好意同乘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关于好意同乘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2.笔者对好意同乘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观点

(三)好意同乘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

1.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

2.对赔偿额度进行限制

3.过失相抵的适用

4.适当引入公平原则

三、案例再分析

(一)如何认定苏立伟载肖杰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肖杰人身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如何界定肖杰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责任归置的建议

(二)完善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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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广泛。汽车在日常生活中投入使用造成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因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就是在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众多问题之一。本文以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从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为着眼点,以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为基础,从多个部分对苏立伟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再分析和再讨论。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苏立伟好意同乘案件的基本案情、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进行简单的梳理,对苏立伟好意同乘案件一审及二审的判决结果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归纳,从而形成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是对好意同乘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好意同乘的性质存在合同关系说、无因管理说、侵权行为说和情谊行为说之争,笔者在对诸种学说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认为不能单纯的将好意同乘界定为某一种性质,而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认为属情谊行为,但在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则有适用侵权行为的余地;第二,好意同乘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也存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之争,笔者认为在探讨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上,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为补充;第三,好意同乘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是对第三部分进行再分析和第四部分介绍本文的启示的法律基础。第三部分将苏立伟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案与第二部分所探讨的适用结果相结合,对苏立伟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一案的法律性质、同乘人人身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如何界定苏立伟好意同乘一案的同乘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进行新的解读。并赞成本案的法律性质是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公平责任为补充。第四部分则是在对前三部分进行综合探讨的基础之上,提出若干有益的启示,希望对将来类似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有所助益。这些启示包括:第一,在判断好意同乘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综合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并保留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第二,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对该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第五部分是结语,对本文研究的结论和研究意义进行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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