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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在商标法中的界定及冲解决——以“微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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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的争议点

二、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二)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

三、本案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性

(一)商标注册申请尚不构成财产权利

(二)“公共利益”与申请在先原则

(三)正确理解原样保护原则

四、“不良影响”适用的合理性

(一)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二)商标法中“不良影响”的解读

(三)本案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正当性

五、公共利益介入后的利益衡量

(一)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比较

(二)先申请原则与“稳定认知”间的冲突与解决

六、结语

1.引入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

2.扩大解释善意共存理论

3.提高商标初审效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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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商标纠纷日益增多,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的商标纠纷涉及面比较广泛,有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的纠纷。近期“微信”商标案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与关注,该案为我们提供了探讨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的机会,该问题也是贯穿商标法的重要、核心问题。将“消费者稳定认知利益”视为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不仅满足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要求,也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立场。扩大解释“不良影响条款,并适用于因商标使用行为而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商标法立法本意。“微信”商标案让我们了解到,商标的标识功能和交流媒介的社会属性,表明任何一件商标都不仅仅是一个私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公共利益也密不可分,不可能不与广大消费人群产生联系,而消费者所代表的利益——“稳定认知”应当是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如若涉案商标在取得的过程中将破坏已经形成的“稳定认知”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应当被视为符合商标法中“具有不良影响”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笔者试图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案件的相关理论、实务方面的经验展开分析和论证,以期完善相关基础理论,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科学路径。
  第一部分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归纳出各方于本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如何定义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法院援引《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并进行扩大解释是否合理?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条件、情形又该如何限定?是否可借助“商标善意共存”解决本案的纠纷?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应当怎么平衡?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探讨,讨论“稳定认知”是否应当成为公共利益,同时通过理论与实践来说明商标权人代理公共利益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说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性,第一,解释了商标注册申请尚不构成财产权利。第二,讨论了公共利益于申请在先原则冲突时的选择。
  第四部分对“不良影响”进行了探讨,先对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其次对“不良影响”条款进行了理论解读,再次解释了在本案中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合理性。
  第五部分对公共利益介入后相关利益的平衡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间的利益,探讨了先申请原则与“稳定认知”间的冲突解决。最后对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提出了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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