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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例介绍
(一)案由
(二)基本案情
(三)审理结果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王某某的请求权是否与其请求权基础一致?
(二)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四)原告王某某与C公司是什么关系?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又如何确定?
三、案例分析
(一)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1.请求权基础的涵义
2.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请求权基础
3.当事人的请求内容与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一致时,法院如何处理?
4.本案的处理
(二)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数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
(三)补偿责任的范围
1.补偿和赔偿的区分
2.损失的认定
3.补偿责任的比例大小
4.本案的处理
(四)第三人不明侵权损害补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
1.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
2.侵权第三人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
3.本案的处理
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造成他人损害”中“损害”范围不明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界定不明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不明
4.补偿范围存在争议
(二)对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