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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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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债权让与通知生效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债权的二重让与中存在的问题

二、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模式

(一)通知对抗债务人模式

(二)通知对抗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模式

(三)通知生效模式

(四)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五)我国债权让与通知效力模式的分析

三、债权让与通知的生效要件

(一)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二)债权让与通知的形式

(三)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

四、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一般效力

(二)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效力的特殊问题

五、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制规则

(一)合同成立在先规则

(二)通知优先规则

(三)登记优先规则

(四)三种规则的比较分析

(五)对我国建立优先规则的思考

六、我国债权让与通知效力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模式的完善

(二)债权让与通知生效要件的完善

(三)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内容的完善

(四)债权二重让与规制规则的建立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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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债权流转性的增强,债权让与制度愈加受到各国的重视。大部分国家在债权让与制度的立法中,都规定了让与通知。因此,债权让与通知可谓是债权让与制度的重心,其效力更是涉及到整个债权的转让行为能否成功完成,受让人能否最终实现债权。然而,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模式规定,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上。鉴于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诸多不一的裁判案例,为更好的解决现实问题,本文主要对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进行了探讨,对其效力模式、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方法以及制度完善的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引出我国债权让与通知在效力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从生效要件上和对外效力上两个方面展开。在生效要件上,又分别从让与通知的主体、形式、时间几个方面展开,提出受让人可否通知,受让人起诉和公告可否为通知的形式,在时间上预先通知效力如何等具体问题。在对外效力上,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表见让与的效果;对其他第三人,通知可否解决二重让与中的问题。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模式并对这几种模式进行了评析,对我国目前的债权让与通知效力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对提出采纳通知对抗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模式的建议。在仅有一个受让人时,通知的作用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发生移转,告知其真正债主为何人,但在面临多个受让人时,通知不仅仅能让债务人知晓债主,还能够使已作或先做通知的受让人最终获得债权。
  第三部分就债权让与通知的生效要件展开。在主体方面,分析论证了应当允许受让人也可以作出让与通知。在形式上,论述了起诉和公告等通知方式的合理性。在时间节点上,认为在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债务履行前都可以为通知。通知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作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当有条件认可预先通知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论述了对债务人发出的通知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应当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介绍了其他国家立法中规定的表见让与制度,分析了通知应当能够构成表见让与,我国未来立法有承认表见让与的必要。
  第五部分主要分析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主要介绍了在二重让与时,各国对优先权规则的选择,并对几种优先权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合同法》针对二重让与可在普通债权转让领域仍以通知的先后确立优先权,但在部分商事领域,考虑以登记来确立优先权的建议。
  第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的总结归纳,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全文的论证,提出回答,对我国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上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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