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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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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概述

(一)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意义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别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程序

二、我国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缺陷

(一)行为能力欠缺类型过于简化

(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适用范围存在缺陷

1. 适用范围过窄

2.术语表述不准确

(三)行为能力认定不科学

1.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模糊

2.鉴定意见缺乏统一规定

(四)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对心神耗弱者的保护有待加强

1.全面剥夺民事行为能力

2.审级制度限制

3.缺乏必要救济方式

三、我国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个案审查制度

1.个案审查制度的性质

2.实行个案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二)扩大宣告制度适用范围

(三)规范行为能力判断标准

(四)增加对被宣告人的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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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旨在对心神耗弱的成年人进行保护,以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民事能力的宣告制度在建立伊始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解决了不少实践中的司法问题。但是由于立法理念过时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我国现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规定相对粗疏,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使部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宣告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宣告制度对行为能力欠缺类型划分过于简化、宣告主体涵盖不全、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存在漏洞以及对被宣告人缺乏救济制度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本文正文一共分三章。
  第一章是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概述,包括四部分内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以及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程序。这一章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宣告制度的基本介绍,介绍了我国宣告制度中的几个主要内容,包括行为能力分类、宣告制度的主体、鉴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是提出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提出我国现行宣告制度的几个缺陷:对于行为能力的分类过于粗疏;宣告制度中的主体覆盖面过于狭窄;对心神耗弱者的限制多于保护;行为能力判断标准模糊。
  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完善。首先,扩大宣告制度适用范围。将脑萎缩、植物人等病理性意思能力欠缺者和因生活态度与习惯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者纳入宣告主体范围。其次,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要件及其程序进行完善。包括明确宣告制度申请人范围、完善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标准、规定统一宣告程序。第三,针对我国民事行为分类过于简单,容易忽略当事人残余意思能力的缺陷,调整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级,构建个案审查制度。第四,增加对被宣告人的救济条款。
  笔者希望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介绍,能解决我国宣告制度在立法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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