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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行使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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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一、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纠纷裁判文书样本统计分析

(一)样本选取说明

(二)样本统计分析

二、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行使的主要争议

(一)关于权利主张对象争议

(二)关于“同等条件”认定标准争议

(三)关于因程序违法而侵害法定优先承包权的合同效力争议

(四)关于违约能否作为丧失优先承包权的标准争议

(五)关于权利冲突的处理标准争议

三、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存续状态分析

(一)优先承包权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优先承包权行使的具体要求

(三)优先承包权丧失的主要情形

四、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裁判标准解析

(一)权利主张对象的认定标准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三)因程序违法而侵害法定优先承包权的合同效力认定

(四)原承包方违约与优先承包权的关系认定

(五)权利冲突的处理标准

结语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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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于农村集体土地优先承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量化统计以及学界观点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就优先承包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和权利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审判实践工作有所裨益。本文对于相关问题的主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优先承包权的权利主张对象,若优先承包权的权利来源是法律规定,那么权利人可向对权利造成侵害的所有主体进行权利主张。若优先承包权的权利来源是合同约定,那么以第三人善意与否分为两种情况:第三人善意时,权利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进行权利主张;第三人恶意时,权利人应同时向合同相对方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二,关于“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将与发包方或流转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作为“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提出“同等条件”中的“条件”应当包括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义务承担等安全保障方面的条件,以及包括承包价款、承包期限、承包土地范围等利益最大化方面的条件。
  第三,关于因程序违法而侵害法定优先承包权的合同效力认定,因程序违法而侵害法定优先承包权的合同应当是效力待定合同。待村委会重新召开村民大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则合同认定为有效,若未达到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召开村民会议予以追认,则合同应为无效。
  第四,关于权利人违约与优先承包权的关系认定,法定优先承包权人即使违约也并不一定丧失优先承包权,能否行使权利应对应具体情况,若其依然具备立法对于承包经营权人的强行义务要求的条件,则其仍可行使优先承包权。约定优先承包权根据约定优先承包权人的违约程度而具体分析。若根本违约导致合同关系解除那么权利人丧失优先承包权;若违约程度不严重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的处理方式,那么权利人在仍符合立法对于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要求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行使优先承包权。
  第五,关于权利冲突的处理标准,当法定优先承包权与约定优先承包权相冲突时,以优先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为原则,法定优先于约定。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承包权与其他主体的权利相冲突时,分三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原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约定了优先承包权,当与其他主体权利冲突时,原承包方的优先承包权优先;第二种情况是原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约定优先承包权,原承包合同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也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这种情况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发包方或流转方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缔约相对方。第三种情况是原承包方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结束后原承包方与其他主体同时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优先;如果其他的纠纷主体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要看原承包合同是否约定了优先承包权,若有约定则应支持原承包方的优先承包权,若无约定则不涉及优先承包权的问题,由发包方或流转方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缔约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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