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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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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对象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概述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概念的厘清

(二)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分析

1.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

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实务问题

(一)调研情况——以Y县法院、S区法院为样本

1.Y县法院、S区法院简易程序适用整体情况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刑罚情况

3.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认定

4.对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认定

5.对于消极条件的审查

(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刑罚条件太过宽泛且无梯度

2.证据条件的审核不够合理

3.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

4.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难以保障

5.对消极条件的审查不受重视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完善

(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立法完善

1.设置有梯度的刑罚条件

2.严格证据审查程序

3.被告人认罪程序和同意程序的完善

4.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

5.加强对消极条件的审查

(二)相关配套措施完善

1.简易程序决定权转移

2.律师参与

3.量刑减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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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简易程序是对普通审判程序的简化,在保障正义价值的前提下,刑事简易程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提升诉讼效益的重要意义。当今社会,犯罪率攀升,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然而,政府能够投入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为解决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为了保障正义价值,刑事简易程序必然需要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即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本文以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为研究对象,针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完善方向。
  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概念,分析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分歧,但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与刑事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简化了的刑事审判程序,因此本文所指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应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标准或范围。对现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简要分析,从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对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简单分类,主要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积极条件包括:刑罚条件、证据条件、认罪条件、被告同意适用条件;消极条件包括:行为能力条件、共犯认罪条件、社会影响条件、补充条件和兜底条款。分析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优缺点,有利于把握现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优点与不足,更好的探索完善的方向。
  第二部分考察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Y县法院与S区法院调研数据的分析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刑罚条件宽泛且无梯度,无法达到程序简繁分流的目的。第二,证据条件审核不够严格,容易导致程序回转或变更。第三,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第四,由于缺乏量刑减让,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难以保障。第五,消极条件审查缺失,不能保障被告人基本的程序权益。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建议。该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实务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立法方面的完善:第一,设置有梯度的刑罚条件。第二,严格证据审查程序,以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完善被告人认罪程序和同意程序,保证被告人在知悉简易程序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的基础上做出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思表示。第四,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确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更好的保障其各项权利。第五,完善对消极程序的审查,使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结构更为合理。同时,也应完善简易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将简易程序的决定权由主审法官转移给立案法官,防止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任意性;设立法律援助,增加律师的参与度;确立量刑减让制度,激励被告人做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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