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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占有“贿款”欺骗请托人行为定性研究——以彭某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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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认定

1.“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认定标准

2.辅警身份性质之认定

(二)斡旋受贿相关问题之分析

1.“斡旋受贿”的本质之认定

2.“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解读

3.“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之剖析

(三)诈骗罪相关问题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分析

2.欺诈行为之分析

3.处分行为之剖析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四)受贿罪与诈骗罪之交叉辨析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彭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

1.彭某符合“斡旋受贿”的主体要件。

2.彭某具有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

3.本案中的请托事项属于“不正当利益”

4.彭某实施了斡旋行为

(二)彭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彭某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2.彭某未实施欺诈行为

3.本案不存在财产损失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是“斡旋受贿”的定性要件

(二)受贿罪中包含了一定的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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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该类犯罪本身具有违法手段隐秘、不易取证等特点,侦破难度较大,屡禁不绝。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类型、新特点,进一步加大了认定的难度。近年来,实务中出现辅警利用工作之便敛财的犯罪行为。该类行为应否归于腐败犯罪之列,实务中争议颇大。辅警身份的特殊性,致使辅警职务犯罪定罪颇受争议,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本文以实务中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通过对相关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整理、归纳出该类案件的解决思路及认定标准,以期对实务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本篇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二万二千字。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含本案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其中法检两方在案件定性方面争议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受贿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理论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包括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的界定,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不正当利益概念的分析等,其中以对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分析为主。最后,再比较分析受贿与诈骗两罪的不同。以上分析得出的相关结论将作为后文案例分析的理论支撑。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是以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为理论前提,同时紧紧围绕案例本身的事实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笔者将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构成要件角度出发正面论证彭某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的合理性。其次,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反面分析彭某不构成诈骗罪。正反两面的分析论证最终排除了彭某构成两罪的可能,进而得出本案的结论:彭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启示。该部分是笔者在总结案例所涉法理和实务问题的基础上得出的启示。首先,笔者认为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斡旋受贿的成立要件,将限制该类犯罪的打击范围,应重新解读。其次,实务中存在一些带有诈骗色彩的贿赂案件,该类案件虽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本质上仍属于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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