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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介绍及问题提出
(一)案情简介
(二)裁判要旨总结
(三)争议焦点概括
二、《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
(一)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
(二)效力性强制规则与管理性强制规则的区分
三、《股东会担保决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股东会担保决议》确属无效
(二)《股东会担保决议》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四、关于招行东港支行作为善意交易人的认定
(一)表见代表制度当为裁判起点
(二)善意交易人是表见代表成立的构成要件
(三)《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交易相对人需承担法定注意义务
(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内容
(五)《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
(六)招行东港支行审查疏漏归纳
五、参照无权代理规则划分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