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条件
【6h】

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条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提出

(一)案情简介

(二)问题提出

二、适用条件之一:人身保险合同

三、适用条件之二:告知义务之违反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条件

1.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

2.完善措施

3.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后果

四、适用条件之三:不可抗辩期间的计算

(一)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

(二)完善措施

五、适用例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本文与实践中案例相结合,对《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具体分析。除引言外,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问题提出。本文引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为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总结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为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问题二为违反告知义务的主体认定、违反告知义务主观要件的认定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客观后果的认定;问题三为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点与计算终点应如何确定。文章后半部分围绕上述问题论述与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条件并提出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部分:适用条件之一为人身保险合同。本文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渊源及立法目的决定了其只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能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适用条件之二为告知义务之违反。本文认为,告知义务之违反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又包括适用的主体、主观条件及客观后果。首先,本文认为告知义务之违反的主体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其次,投保人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主观上不能为故意,以避免与《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缔约诚信义务条款相冲突。此外,应赋予保险人选择适用《合同法》上的合同撤销权与《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再次,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须为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重要事实。
  第四部分:适用条件之三为不可抗辩期间的计算。本文认为,对于不可抗辩期间的计算,应以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作为期间起算日,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计算终点。
  第五部分:适用例外。本文认为,在本案及实际中的具体案例中,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违背告知义务、拖延保险事故的通知时间之外,仍存在以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值得我们注意:一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能为无效合同;二为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三为投保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