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三论——对《保险法》第16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

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三论——对《保险法》第16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

     

摘要

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系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间,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在适用险种上,其应限于个人人身保险.在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真正实现其规范功能.为维护契约权义平衡,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应限于合同成立后二年内保险事故未发生.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保险法》第16条作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