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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关系视角下的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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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诈骗罪研究综述

二、诈骗罪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民关系的实质区分

(二)法律事实评价差异——刑民关系区分角度

三、诈骗行为的定性

(一)不同类型性质的“欺骗行为”——调整对象异同为视角

(二)财产处分之“错误认识”分析——以意思表示为角度

四、财产损失的认定

(一)财产损失的认定——财产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的支配

(二)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损失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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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而言,刑事诈骗罪的研究集中于两个领域:一是刑法自身领域内就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二是从形式规范上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差异,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准则。本文以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为逻辑起点,从本质上探寻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差异。同时,就诈骗罪整体而言,处分财产行为是处分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内心意思之外观表示,财产处分行为与处分人的认识错误统一于一个意思表示之中,实为表里关系。据此,笔者以民法意思表示为角度,对刑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与错误认识进行了深入分析。另外,由于刑事诈骗罪乃财产犯罪,客观上要求具有财产损失,由此,笔者以财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为内容,构建了刑法财产损害的一般含义,并就特殊财产的损害认定进行了分析。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问题引出部分。笔者秉承问题意识,就刑事诈骗罪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整理并提出了研究的问题所在。第二部分是本论文的研究难点。以现有的刑法与民法关系研究为基础,从调整对象与法律事实评价两方面,论证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刑法以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与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对立紧张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以平等公民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据此,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本质差异,使得刑法与民法在对同一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上亦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即为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第三、四部分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根据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上的差异,结合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笔者认为刑事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具有普遍侵害他人权利之属性,以求保障公民意思自治,限制国家公权力。具体到某一行为是否为刑事诈骗时,需要考察的是该欺骗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事项是否涉及权利处分的普遍含义。该含义在交易上则为交易之典型特征,包括目的的考量及其他非专为个人利益设定的事项。另外,财产处分行为不应单独的研究是否需要处分意识,而应在与处分人认识错误相结合的前提下,置于意思表示概念中去理解。这样的理解才符合诈骗行为所能引起的处分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特征,使诈骗罪的各构成要件要素整合且不失逻辑性及周密性。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客观上的占有支配关系被打破,而这一支配关系的打破是否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关键在于财产对于被害人而言,其价值是否得以实现。由于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差异,使得刑法在评价被害人对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支配上,更加注重于被害人支配财产内容的一般性,对于其中具有特定性的因人而异的支配关系的破坏则放于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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