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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以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乔声娱乐有限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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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例介绍

(二)分歧意见

(三)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概述

1.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的内涵

2.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3.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的类型

(二)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法理基础

1.民事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及其识别

2.视听作品被许可人正当原告资格的认定

(三)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现实反思

1.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文件规定的思考

2.对司法现状的分析

(四)视听作品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之理论争鸣

1.视听作品被许可人正当原告资格的认定多标准

2.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认定多标准的原因

三、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

(一)对本案的分析

(二)本案的结论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根据被许可人享有权利的类型做出不同的界定

1.界定一:著作权被许可人被授予管理性权利

2.界定二: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人单纯的使用权

3.界定三:被许可人仅被授予诉讼维权的权利

(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确定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

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三)视听作品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的制度完善

1.立法明确视听作品的判断标准

2.立法明确著作权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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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是大众创新的时代,文化产业稳步发展,与此同时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遭受侵权的案件大量涌现。此类诉讼案件涉及著作权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是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颇具争议性,其涉及到:视听作品被许可人是否享有实体性权利?其正当原告资格如何认定?认定的规则如何?由于我国相关立法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为正当原告存在不同做法。本文按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对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乔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围绕案情针对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的正当原告资格确定规则进行了专门论证。
  全文三万四千余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即介绍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乔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并归纳出本案“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能成为案件正当原告”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从正当当事人的法理出发,深入分析了学界关于著作权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的相关学说,对此类诉讼中视听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的法理基础、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研习;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正当原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第三部分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以第二部分引入的相关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实务领域的先例以及案例中上下两级法院的审理逻辑,得出结论:被许可人作为正当原告不应简单的认可授权,应当充分论证被许可人享有权利的性质、范围及诉讼主体资格。
  第四部分本文案件的启示。无权利即无救济,应当选择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出发来认定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为正当原告,并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补充。著作权被许可人行使诉权需基于著作权人实体性权利的授予,单纯的通过诉权约定授予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能成为案件正当原告,但是为了更为恰当的保护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被许可人可以基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行使独立的诉权,成为正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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