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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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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案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1.基本案情

2.审判结果

(二)争议焦点

二、本案中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识别

(一)识别的对象和依据

1.识别的对象

2.识别的依据

(二)本案中各级法院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识别

1.本案的识别依据

2.本案的识别对象

三、本案中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的性质及确定方法

1.准据法的含义及性质

2.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二)本案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准据法的确定

四、本案涉及的对记名提单性质的研究

(一)记名提单的性质

1.记名提单与海运单

2.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

3.记名提单与物权凭证

(二)本案中法院及各方当事人对记名提单的认识

五、本案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我国关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司法实践

(二)由该案引发的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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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单放货一案为例,分析了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常见的承运人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过程中,发生最多的法律纠纷便是无单放货法律纠纷。本文重点关注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紧扣案例中的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例的逐步分析,并结合有关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因各国理论界包括国内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的看法不尽一致,导致国内实务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因此对该类纠纷做细致的探讨分析,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纠纷这一行为,重新审视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通过简要介绍案情的发展和各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并归纳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本案应适用侵权地法律还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法律,其次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货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是该案涉及的的识别问题。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识别的对象和依据,重点介绍了关于识别的依据的几种学说,其次结合案例对本案的识别依据和识别对象层层剖析,并侧重分析了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向提单记名收货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究竟是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同行为。
  第三部分是该案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由于理论界对于准据法的性质、确定方法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因此在该部分先分别介绍了准据法的含义、性质及其确定方法,再结合案例中各级法院对准据法的确定,分析各法院在该案中确定准据法的思路以及说理过程。
  第四部分是本案中记名提单的性质问题。关于记名提单,各国法律规定上的巨大差异、理论上的困惑、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导致即使一国之内,专家、学者们对记名提单的认识也是大相径庭。该部分通过对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可转让提单、物权凭证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揭示出记名提单的内涵。再逐步分析该案中的各级法院及当事人对这一概念的看法。
  最后一部分是作者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的自己的思考。从对承运人的权利保护、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状况及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规定三个角度,指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不合理性,并给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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