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研究
【6h】

“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引出

(一)典型案例

1.米某故意杀人案1

2.尹某、张某等故意杀人案2

3.王某、曹某等故意伤害案3

(二)争议问题

二、“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概述

(一)相关立法规定

(二)关于“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

1.实行行为

2.危害结果

三、“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探究

(一)理论争议

1.过失说

2.故意说

3.混合过错说

(二)原因分析

(三)“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定位

1.定位因素

2.相关罪名之关系论证

2.犯罪目的与主观故意之辨析

3.刑法原则的检验

4.本文观点

四、“致人伤残、死亡的”主观形态之细化研究

(一)立场分野

1.绝对故意论

2.相对故意论

3.本文观点

(二)理性定位

1.概括故意之梳理

2.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之区分

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生命权、健康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我国刑法中有多处“致人(重)伤(残)、死亡”的规定,其规范价值各有不同,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综合考察各类“致人(重)伤(残)、死亡的”的规定,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涉及不同罪名的转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以致该规定的主观形态问题长期存疑。实践中,对该规定主观形态的不同理解将导致不同的定罪量刑结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显得尤为必要。全文结合刑法理论及典型案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进行了充分探讨,明确适用“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条件,并进一步研究其后的罪名选择问题。
  本文共四个部分,共27000字。
  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本部分通过“米某故意杀人案”“尹某、张某等故意杀人案”“王某、曹某等故意伤害案”三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是否有过失存在的空间;其次,在微观层面,是否存在行为人之主观形态与客观情形不一致的可能,如存在,我们应如何进行罪名选择。
  第二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概述。本部分对我国刑法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刑法中普遍存在的“致人(重)伤(残)、死亡的”规定不同,“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以罪名转化之方式适用刑罚,“伤残”“死亡”的危害后果系超出本罪规制范围之过限行为造成,“伤残”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只包含犯罪行为直接致死的情形,不包括被害人自杀、特殊体质致死的情形。
  第三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探究。本部分从宏观层面探讨“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首先是对该问题理论争议的梳理,总结其争议焦点,即“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之主观形态是否包含过失;其次是对各学者理论进路之差异的分析,明确主观形态争议之根本在于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不同定性;最后,在把握各学说理论差异的基础上,本部分深入分析基本罪名与转化罪名、犯罪目的与主观故意的关系,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场得出合理观点。
  第四部分:“致人伤残、死亡的”主观形态之细化研究。本部分结合实践从微观层面对“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主观形态作进一步研究,重点讨论主客观情形相异时“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践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的罪名选择存在绝对故意论与相对故意论两种立场,两种立场的分歧在于是否接受概括故意的概念。因此,笔者从概括故意的内涵及其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关系入手,明确相对故意论之立场,进而探究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之区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