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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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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之困境

(一)基本案情

1.百度公司与殷某名誉权纠纷案2(以下简称“海运女”案)

2.百度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3(以下简称“朱烨案”)

(二)案例裁判内容及其评述

二、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内外立法比较

(一)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立法及评价

1.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

2.德国

3.美国

4.我国台湾、香港与澳门地区

(二)我国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及评价

三、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一)搜索引擎与个人信息

1.搜索引擎之定义及其个人信息侵权之模式

2.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概念界定

(二)搜索引擎中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被遗忘权

1.搜索引擎中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2.搜索引擎中的个人信息与被遗忘权

(三)搜索引擎中个人信息保护之理论基础

1.搜索引擎中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基础之人格尊严、自由和独立

2.搜索引擎中个人信息保护基础之价值选择

四、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之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证成

1.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证成

2.个人信息权利的可能性证成

(二)个人信息权下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建议

1.完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2.完善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3.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个人信息权利中确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4.建立救济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二元赔偿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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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构建“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务技术虽作为互联网领域最重要的信息搜索工具,但规制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侵权的立法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和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破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困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以搜索引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论题,从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侵权角度展开研究。论文通过个人信息侵权案例引出我国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域内外立法例对比,分析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立法层面上的不足;然后对搜索引擎和个人信息基础理论予以剖析,提出无论是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都应得到确立,且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现有侵权救济体系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部分对两宗搜索引擎服务公司与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评析,从司法实践层面指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法院在裁判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所采径路和存在的困境。
  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和评析域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例,提出我国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规范分散、保护不全面、法律规范位阶较低等。
  第三部分以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为中心,先对搜索引擎和个人信息保护分别予以了理论介绍;然后将搜索引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被遗忘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其虽与隐私权、被遗忘权存在联系,但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后,揭示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基于人格尊严、自由和独立等基本人权理论,还源于经济分析方法理论、自然法学理论和比例原则等理论方法运用后的价值选择。
  第四部分面对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完善意见,认为搜索引擎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在于个人信息权的确认;且由于搜索引擎服务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还对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权利救济体系中的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提出完善建议。最后,搜索引擎服务中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是信息时代下我国的必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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