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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以广东省S市B区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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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导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二)研究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意义

(三)研究对象及方法

二、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广东省S市B区的实践

(一)该区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二)社会调查主体

(三)社会调查内容

(四)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流程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三、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不适宜开展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二)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全面

(三)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利于外地未成年人

(四)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采信度不高

四、我国外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对待

(二)明确社会调查是少年刑法司法的必经程序

(三)确立公安机关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

(四)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的新机制

(五)丰富异地调查的手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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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具体体现,该制度在一些域外国家早已得到确立并实施,相关规定也较为明确具体。在上世纪80年代末该制度就已经在我国局部地区开始进行探索,迄今已经将近30年的时间,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可。我们在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所获得的成绩欣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流动越来越频繁,在实践中非户籍地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困难显现,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占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对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制度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以期改进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确保该制度的正常运行。针对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运行中存在的不足,笔者在广东省S市B区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研,深入了解了在该区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运行状况。并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总结当前国内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全文共2万余字,分四部分,对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进行系统的界定,同时说明研究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意义,以及介绍了本文三种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为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广东省 S市 B区的实践。该部分以2015年广东省S市B区389名涉罪未成年人作为样本,对广东省S市B区的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外地未成年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流程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状况进行介绍。该部分为第三、四部分的写作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为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了解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在广东省S市B区以及其他地区运行的状况,总结在外地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章节。
  第四部分为我国外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本部分阐述完善外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相关措施。一是明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属于证据;二是明确社会调查是少年刑事司法的必经程序;三是确立公安机关为主,委托其他部门配合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四是探索异地委托调查新机制;五是丰富异地调查的手段。本部分是文章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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