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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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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界定

(三)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立法模糊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与现行法相矛盾

(三)惩戒争议中警告、记过争议的法律调整缺失

(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衔接不畅

(五)支付令失效后的劳动争议受理程序的立法矛盾

(六)具体列举式立法方式的局限性

三、各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比较考察

(一)德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评价

(二)法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评价

(三)英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评价

(四)日本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评价

五、完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建议

(一)坚持以实定法律为依据,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

(二)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化来界定受案范围

(三)强化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衔接

(四)完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规定中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争议的规定

(五)完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规定中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

(六)将惩戒争议中的警告、记过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七)完善支付令失效后的劳动争议受理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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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劳动密集型国家,正经历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转型全面调整时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者就业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总量上居高不下,类型多样化、新型化、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趋势。劳动争议能否合法高效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为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争议的投诉和受诉。解决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是畅通劳动争议救济途径的关键。然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受到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的困扰,这折射出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模糊或者过于狭窄的问题。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界定,以及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立法沿革。
  第二部分,探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式列举的规定局限性。具体地研析了争议较大的几种劳动争议是否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例如: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代付返还争议、惩戒争议中的警告、记过争议。此外,还对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衔接不畅和支付令失效后劳动争议受理程序模糊等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域外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评价。通过对德国、法国、英国、日本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分析和评价,得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启示。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提出以下几点疏浅的建议:一,坚持以实定法为依据,兼顾衡平正义观念为原则;二,借鉴域外经验,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类型化;三,完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四,强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主管范围的衔接;五,完善支付令失效后的劳动争议受理程序;六,从整体上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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