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
(一)基本案情
(二)问题争点
二、基本概念界定
(一)网络游戏
1.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s)
2.网络游戏(Cyber Games)
3.网络游戏内容
(二)网络游戏画面
1.网络游戏画面构成要素
2.网络游戏画面的特征
(三)网络直播行为
1.网络直播行为(Live Screening)
2.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认定
(一)关于网络游戏画面能否归入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2.以视听作品为主进行多元保护
3.以视听作品保护存在桎梏
4.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问题
四、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合理使用分析
(一)域外关于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相关实践
1.韩国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属认定
2.美国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属认定
(二)国内对于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相关实践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
1.合理使用制度简述
2.合理使用考量因素
(四)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的转化性合理使用
1.转换性使用的概念
2.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权利平衡分析
五、网络游戏直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利属性不够清晰
2.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认定存在困难
(二)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建议
1.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2.对网络游戏直播实行分类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