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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以“网易诉华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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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

(一)基本案情

(二)问题争点

二、基本概念界定

(一)网络游戏

1.电子游戏(Electronic Games)

2.网络游戏(Cyber Games)

3.网络游戏内容

(二)网络游戏画面

1.网络游戏画面构成要素

2.网络游戏画面的特征

(三)网络直播行为

1.网络直播行为(Live Screening)

2.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认定

(一)关于网络游戏画面能否归入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2.以视听作品为主进行多元保护

3.以视听作品保护存在桎梏

4.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问题

四、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合理使用分析

(一)域外关于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相关实践

1.韩国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属认定

2.美国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属认定

(二)国内对于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相关实践

(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

1.合理使用制度简述

2.合理使用考量因素

(四)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的转化性合理使用

1.转换性使用的概念

2.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权利平衡分析

五、网络游戏直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利属性不够清晰

2.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认定存在困难

(二)网络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建议

1.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2.对网络游戏直播实行分类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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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作为电子竞技的主要平台,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其周边上下游产业链的兴起。其中,与如火如荼的直播平台产生交叉的网络游戏直播产业,是典型的全新产业。与此同时,随着产业的变化也带来了全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直播中,认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点。 近年来,就网络游戏直播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不乏理论分析和司法判例,其中以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案最为引人注目。本文作者从该案入手,通过厘清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型概念的法律含义,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纳入著作权法项下作品的保护范畴。在新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游戏厂商、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游戏玩家三方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共生模式,而并非传统商业社会中的零和博弈较量。法律作为应当给予新环境和新行业必要的宽容,而不是把新生事物扼杀在摇篮之中。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需要兼顾理论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权利保护和鼓励创作中寻找平衡,才能真正促进产业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判决结果作了介绍,引出本文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本文涉及到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游戏主播等概念作了界定,对于电子游戏与网络游戏等相近概念作了辨析。第三部分则着重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及权利归属作了介绍,明确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对不同权利类型作了分析比较。第四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表明了作者观点,即合理使用制度应起到限制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作用,并且具有实践意义。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司法现状,就国内网络游戏直播画面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简要的建议。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利行使中的重要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全面分析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法律定性的不同讨论和裁判认定,通过全新视角提出,应借鉴国外立法、司法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之规定和实践,通过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进一步适应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新型著作权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针对具有不同类型独创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均进行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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