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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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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和价值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一) 概念的匡正

(二) 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

(三)股权众筹中的法律关系

二、股权众筹的制度移植与投资者保护

(一) 我国创设股权众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三)我国创设股权众筹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其破除

(四)我国股权众筹中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现状、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美国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保护

(二)美国众筹平台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启示

三、股权众筹融资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股权众筹中融资者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二)美国股权众筹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美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对构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四、股权众筹投资人制度规范

(一)个人投资者年度累计投资额的限制

(二)小额投资人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保障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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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总论和分论,第一和第二部分是总论,后面三部分是分论。 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匡正了股权众筹“私募”和“公募”的错误区分,指出公募是股权众筹的应有之义,然后论证了股权众筹是初创和小型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融资行为,接着分析了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第二部分,笔者重点论证了我国创设股权众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细分析了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的经营失败的风险、欺诈风险和股权份额被稀释的风险,提出修改证券法创设小额公募的核准豁免来实现股权众筹与我国现行公开发行制度的衔接,最后考察了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立法一穷二白的现状,提出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股权众筹平台、发行人和投资人三个方面来设计制度保护投资人。 在分论的第一部分,笔者考察了美国的《乔布斯法案》和《众筹规则》是如何通过众筹平台来保护投资人的,并以此为借鉴,从投资者教育、众筹平台对发行人和发行项目的审查、合理利用第三方资金托管、沟通平台的建设以及对众筹平台投资建议的限制等五个方面来设计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具体制度。 在分论的第二部分,笔者着重讨论了股权众筹融资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了美国关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从披露的必要性中看到了一定要进行有意义的披露,从披露的局限性出发,建议今后我国发行人信息披露时要使用格式化披露,同时对特定复杂信息要求强制披露。 在分论的第三部分,笔者从投资人自身出发思考如何保护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投资失败,那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投资限额制度为投资人止损;如果初创公司成功了,我们要提供合同条款安排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避免投资人的股权份额因后续投资人的加入而稀释。

著录项

  • 作者

    王涛;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徐来;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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