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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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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点

五、可能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动因

第一节 陆生能源危机概述

第二节 深海海底区域的主要资源及其价值

第二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原则——人类共同遗产原则

第一节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内化表现

第二节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外化展现及评述

第三章 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立法解析

第二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架构与职能完善问题

第三节 深海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惠益共享问题

第四节 深海海底区域矿产开发的争端解决问题

第四章 深海海底区域基因资源开发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深海海底区域基因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与深海海底区域基因资源开发的矛盾

第三节 BBNJ国际协定的制订

第五章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立法分析

第二节 环境风险预防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

第六章 中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立法规制

第一节 国外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梳理与中国的立法选择

第二节 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的评述与制度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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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当今世界各国竞相开展的深海大洋资源探测开发工作的现实需要,本文着眼于人类开发深海海底区域巨量资源的迫切需要与现实中相对滞后立法建设的矛盾。在梳理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深海海底区域的各项制度的解读,结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特征,参考以往该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制度,针对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力争为即将剧变的全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作出建设性贡献并同时为我国的深海海底区域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本文首先从分析人类为什么要开发深海海底区域的资源入手。在第一章分析了现今阶段的传统能源危机以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时也展示了新能源开发的优势与困惑,指出传统能源的危机难以仅用开发新能源来完全解决。在完成对人类已然性的能源问题分析后,笔者介绍了深海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特别介绍主要的几种储量大且分布广的矿产。同时笔者展现了该海域复杂的生态系统,极端的生物特性以及其在医药、环保等领域的独特效用。通过对两类资源的介绍,说明浩瀚的深海海底区域可以成为人类解决能源危机并拓展科研及产业视野的未来阵地。当然,在介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概况的同时,笔者通过分析确定深海海底区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其在法律上所界定的范围。 第二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章节。《联合国海洋公约》确立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作为该区域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建立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这些都构成了该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基础。笔者首先从学理上分析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内涵以及各学派对其的不同主张,紧接着笔者分析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法律属性,阐释了其立法体现,梳理其产生历史,解析了其适用情况。通过对其历史与实践效用的分析,笔者对该原则进行了考量并指出其优缺点,为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改良提出了建议。 第三章是本文探讨深海海底区域的矿产开发制度的章节。笔者从分析《联合国海洋公约》等多个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出发,全面分析各项制度的联系与实施中的问题,找出各项制度之间的矛盾。同时笔者也分析该领域立法的最新动向,找出其缺陷,表达立法期待。笔者重点考察管理局的组织架构,并结合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以及现实开发需要,提出一系列增加管理局职能的主张。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讨论商业化开发实现后惠益共享及争端解决的问题。笔者论证了惠益共享的必然性并找出当前立法的局限性并对未来惠益共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最后笔者从开发者、管理局以及担保国三者的角度出发,为各自参与深海海底区域的矿业开发争端解决寻找合适的路径,以求丰富和完善现今深海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同时笔者也对该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力求能使该机制能更好的应对商业化开发的到来。 第四章是本文探讨深海海底区域基因资源开发的部分。该章笔者将考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揭示各自的漏洞与不足。分析在缺乏统一国际公约的背景下,为何出现发达国家热衷于该区域的基因资源开发而发展中国家屡屡被拒之门外的怪象。笔者通过分析现今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找到了答案。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一致之处并通过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存在难以完全消解的矛盾。因此笔者将希望寄托于联合国正在制定的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基因资源开发与养护的多边协定身上。对此,笔者通过考察其立法工作的历史与新近发展,分析其中的问题并指出未来新一轮政府间磋商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新公约的制订提出有益的意见。 第五章是本文探讨深海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问题的部分。笔者首先揭示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与深海采矿对环境破坏的必然性,提出环境保护立法是该区域资源开发的前置条件。笔者在考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管理局各规章(含草案)对环保的规制或拟规制的基础上,阐释在目前的认知状况下,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的重要性。笔者重点介绍了该机制并分析其在深海海底区域实施的可能性。同时笔者将分析管理局现实职能架构对有效实施该制度的不协同性,指出管理局的机构建设缺陷。最后,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主张以期完善管理局环保功能的部门建设,确保环境风险预防制度的有效运作。 第六章是全文的最终落脚点。在本章中笔者将根据前文的分析,结合中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现状,对中国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立法提出建议。笔者首先梳理国外立法,并在此基础上阐释我国首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特征,指出我国这部法律的突出成绩与不足之处,并结合当前国际立法动向对我国未来构建一套完善的深海海底区域立法体系提出立法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吕瑞;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丁丽柏;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选矿;矿山开采;
  • 关键词

    深海; 海底区域; 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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