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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分——以“刁某某侵占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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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财产类犯罪是严重扰乱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一类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往活动日益密切,各类行为错综复杂,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不断遇到困难和挑战。尤其是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两种极易混淆的罪名,对两者的区分常常引发争议。本文通过一起真实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引出争议焦点,在借鉴部分法理观点的基础上,就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中相关行为的性质,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本文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又分为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四个小部分。案由为刁某某侵占案,案情介绍涉及案件相关事实,分歧意见涉及对案件定性处理的不同意见,对刁某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对王某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争议焦点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当储蓄所营业员放到取款槽内的7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二是陈某某遗忘在取款槽内的1万元现金的控制状态,三是刁某某拿走取款槽内的1万元现金时的主观认识,四是王某某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第二部分:案件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又分为财物的所有权归属、财物的控制状态、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四个小部分。财物的所有权归属部分,主要阐述所有权在刑法上和民法上的不同,以及动产所有权转移中交付事实的认定,特别是交易习惯的认定和运用。财物的控制状态部分,主要提出遗忘物的概念,运用占有的相关知识分析财物是否失去权利人的控制,并在比较相关学说观点的基础上,采用“修正的二重控制说”阐述遗忘物在特定场所的控制状态。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部分,分别结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认识因素等,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财物处于他人控制之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部分,分别阐述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这两个主客观要件的内容和认定等。 第三部分:案件的分析和评判。该部分通过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理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储蓄所营业员放到取款槽内的7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归属陈某某,陈某某遗忘在取款槽内的1万元现金既没有被陈某某控制也没有被储蓄所控制,刁某某拿走该笔现金时主观方面认识到该笔现金处于无人控制状态,王某某既没有侵占该笔现金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行为,最后得出案件的结论,即刁某某构成侵占罪,王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著录项

  • 作者

    易鑫志;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邓为;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中国法律;
  • 关键词

    盗窃罪;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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