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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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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来源

1.1 司法审查的由来

1.2香港特区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1.2.1 香港回归后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

1.2.2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2.3香港特区法院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1.2.4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

1.3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授予主体

2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构成要素

2.1 香港特区法院实施司法审查权的依据

2.2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行使的主体

2.3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权限范围

2.3.1 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权限

2.3.2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制

2.3.3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

2.3.4香港特区法院不能审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2.4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行使方式

2.4.1香港法院采用附带式的司法审查方式

2.4.2立法原意解释方法在司法审查中的应用

3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协调

3.1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与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冲突的由来

3.2对"居留权"案件的解读

3.2.1 香港终审法院在解释方法和程序上出现错误

3.2.2香港终审法院处理争议方法的可行性

3.2.3对法律解释理解的不同是冲突发生的重要原因

3.3 正确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解释权的冲突

3.3.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应把握好尺度

3.3.2香港特区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权时应遵守司法克制原则

3.3.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的司法审查权进行监督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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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的香港基本法开始在香港实施,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也纳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中。然而两地在法律传统、宪政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了香港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颇多争议,尤为突出的是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有关问题。本文就是对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作全面的分析,所要考察的问题是:香港特区法院有无司法审查权?如果有,那么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什么?司法审查权能否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最后是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发展以及对内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本文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初步提出了一定的解决途径。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方面肯定了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主要是《基本法》对香港司法权的规定和对香港普通法传统保留的确认。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两方面的分析,一方面有对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因素;另一方面从正面列举了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不能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理由是:根据授权原理,被授权者是不能审查授权者的立法行为。对于香港终审法院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冲突引发的争议,本文结合1999年“居港权”系列诉讼案件和《基本法》第158条对解释权的分配规定来分析争议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处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本文正是在分析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解决此冲突的两个机制和一个方法,即评价机制和协调机制,以及政治对话的方法。 本文最后对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发展做了进一步的展望。从当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实施。事实上香港特区法院已经扮演着《基本法》实施的权威性监护者的角色。香港特区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对中国内地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也有借鉴作用,两地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开展互动交流,互相学习,推进各自的法治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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