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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1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来源
1.1 司法审查的由来
1.2香港特区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1.2.1 香港回归后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
1.2.2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2.3香港特区法院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1.2.4香港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
1.3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授予主体
2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构成要素
2.1 香港特区法院实施司法审查权的依据
2.2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行使的主体
2.3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权限范围
2.3.1 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权限
2.3.2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制
2.3.3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审查对象
2.3.4香港特区法院不能审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2.4 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行使方式
2.4.1香港法院采用附带式的司法审查方式
2.4.2立法原意解释方法在司法审查中的应用
3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协调
3.1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与香港特区司法审查权冲突的由来
3.2对"居留权"案件的解读
3.2.1 香港终审法院在解释方法和程序上出现错误
3.2.2香港终审法院处理争议方法的可行性
3.2.3对法律解释理解的不同是冲突发生的重要原因
3.3 正确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解释权的冲突
3.3.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应把握好尺度
3.3.2香港特区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权时应遵守司法克制原则
3.3.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的司法审查权进行监督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