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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之重构——兼谈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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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预期违约制度的含义、源起和发展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含义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源起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分类

一、明示预期违约

二、默示预期违约

第三节 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

第二章 我国民事立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及相关制度的评析

第一节 我国设置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评析

一、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二、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评析

第三章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第一节 关于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关于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四节 关于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

第五节 关于守约方的明确通知义务

第六节 关于守约方要求对方提供充分保证的期限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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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二者功能相似,都可以有效防止损失的扩大,减少受害人利益的损失,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我国合同法充分借鉴了两大法系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基于本国国情和一贯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考虑,对两种制度采取了兼容并包的态度,在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以此实现优势互补,将分属于两大法系却功能相似的制度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但在具体规定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两种制度相互重叠,条文体系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本文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分析,并对比我国相关的制度规定,指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以及对其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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