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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至宋代“赋”论研究——以《诗》六义之“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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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赋法涵义的确定与丰富

第一节 赋法“直陈”之义的由来及确定

一、郑玄首创赋法“直陈”之义

二、孔颖达对赋法“直陈”之义的继承与限定

三、赋法“直陈”之义的确定和“六义随篇求之”的纷争

第二节 赋法涵义的丰富

一、钟嵘释“赋”

二、宋人释“赋”,颇多新解

第二章 赋法艺术特色的发掘

第一节 寓言写物与形似之语

一、赋体体物与赋法写物

二、赋法写物与形似之语

第二节 赋法“直陈”的艺术特色

一、直叙其事与是非自见

二、直接抒情与一时之能

第三章 赋法重要地位的确立与回落

第一节 孔颖达和朱熹对赋法的推崇

第二节 杨万里和罗大经对“兴”的推崇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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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义之“赋”的“直陈其事”之义经历了渐趋稳定的过程。其“直陈”之义是郑玄为区分赋比兴的首创。唐代孔颖达改造郑笺,并明确将六义之“赋”视为诗歌表现方法。孔颖达之后,六义之“赋”的“直陈其事”之义被宋代学者广泛承袭并沿用,成为赋法诸多涵义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此外,古代诗论家还从五言诗、艺术思维、物我关系等角度丰富了六义之“赋”的涵义。
   赋法的写物功能是在赋体体物特征被揭示之后,在赋体体物技巧向五言诗渗透并发展之后,逐渐被诗论家所注意。赋法写物技巧被赋体文学吸收之后,偏指客观真实的景物描写。因此,绘画领域的“形似”一词便常常被借来概括赋法写物的这一特色。朱熹、范处义和张戒揭示了赋法“直陈其事”的艺术特色,他们的观点表明赋法也可以传达“言外之意”。赋法直接抒情是在赋法被引入《诗经》以外的诗歌评论后被发现的。赋法直接抒写的是诗人积蓄已久的情感,与比、兴一样具有动人心魄的魅力。
   唐以前,无论是经学家还是诗论家,对赋比兴的艺术地位并无孰高孰低之分。唐以后,孔颖达基于《诗经》的创作实践,提倡“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朱熹从“诗以言志”出发,也提倡“敷事贵直陈”。相反,杨万里和罗大经在比较“兴”与“赋”的思维发生和审美效果之后,更推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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