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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原则及我国立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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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核损害民事责任概述

1.1 核损害的概念

1.2 核损害的特点

1.3 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1.3.1 侵权责任

1.3.2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责任

1.4 核损害的责任范围

第2章 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2.1 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

2.1.1 巴黎公约体系

2.1.2 维也纳公约体系

2.2 核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核损害赔偿制度

2.2.1 美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

2.2.2 其它核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核损害赔偿制度

2.3 核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2.3.1 归责——无过错责任

2.3.2 主体——义务主体的唯一责任和权利主体的平等待遇

2.3.3 承担责任的方式——账务保证、责任限制、国家介入

2.3.4 程序方面——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原则

2.3.5 特殊抗辩事由和诉讼时效

2.3.6 小结

第3章 我国之借鉴——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3.1 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

3.1.1 我国现有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3.1.2 现有法律之不足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

3.2.1 建立和完善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3.2.2 建立和完善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

3.2.3 建立和完善我国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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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3月11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作为与日本一衣带水的邻邦,眼见他国政府对核泄漏事故处置的不力,核损害赔偿这一话题重新进入国人的视野。然而,另人遗憾的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新兴核电大国,我国截至目前,在核电领域,尤其是在核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仍然是一片空白。要建立健全我国自己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必须参考国外已有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
   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国外核损害法律规范的主要原则,以期我国借鉴利用,使未来我国自己的核法律能够顺应世界潮流,科学合理,体现公平正义。既不会限制和阻碍核电事业的发展,又加强对核损害受害人的赔偿力度,体现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目前可资借鉴的国外核损害法律规范主要有国际公约和各发达核电国家国内法两种。发达核电国家国内法侧重以国内的力量保障核损害受害人权益,而国际公约则侧重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并对各缔约国国内核损害责任立法的建立和发展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国内法方面,美国、法国、日本、德国、英国、前苏联以及欧洲若干国家等的核电事业发展较早,对核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获得同步发展,并纷纷建立健全了各自的国内核责任法律体系。美国的《原子能法》和《普莱斯—安德森法》(The US Price-Anderson Act of1957)及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印度的核损害赔偿法律都是相关研究的直接结晶。国际公约方面自1960年7月《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的制定至2004年2月《巴黎公约》和《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修正议定书的通过,国际社会为国际核责任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虽然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但是贯穿其中的基本原则却出奇的一致。这些基本原则正是我们建立自己的核损害法律体系所应当吸收借鉴的。
   本文结构上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核损害的定义,亦即核损害的损失赔偿范围;第二部分先介绍核损害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再从这些国际公约和各国内法中总结出核损害方面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一部分分析我国核损害法律制度现状,并对我国将来的核损害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核能是把双刃剑。核损害法律制度的研究说到底是为了解除人们安全利用核能的后顾之忧,促进核电事业的发展,功在千秋,利在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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