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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研究—以杨某诉重庆某医院医疗侵权案切入

 

摘要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正在不断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工智能与医学的不断融合,提高了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效率,已被广泛应用于疾病筛查、医学影像诊断、外科手术、药物研发、健康管理和基因测试等活动中,为人类提供了更加精确、更加智能的医疗服务。 然而,医疗活动自身具有探索性、未知性和风险性,加之人工智能本身所固有的不透明性等特点,比如“技术黑箱”和“自主学习”。随着人工智能与医学的逐渐融合,实践应用越来越广泛,致人工智能医疗侵权案件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相较传统意义上的医疗侵权,人工智能医疗的侵权原因、侵权方式更加纷繁复杂,而且涉及当事人损失的数额巨大。在责任承担的确定和区分上,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就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其侵权责任如何界定现已逐渐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人工智能产品在医学领域的致害风险与侵权责任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更欠缺完整的理论体系。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滞后的法律和政策可能影响、乃至于阻碍先进技术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杨某诉重庆某医院医疗侵权案件”这一典型人工智能侵权案例入手,分析目前的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情况,讨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机制的构建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具体举措,具备一定现实意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绪论,以“杨某诉重庆某医院侵权案((2017)渝0106民初6031号)”为切入点,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有关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内容。第二章,概括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包括人工智能医疗的定义、发展现状,人工智能医疗的分类,讨论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的定义与特征,人工智能医疗侵权研究应坚持的法理意旨。第三章,通过介绍人工智能民法主体的不同观点,分析弱人工智能医疗和强人工智能医疗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分析了人工智能医疗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等要素,同时,分析侵权构成要件面临的挑战。第四章,提出完善人工智能医疗侵权责任的具体举措,借鉴分析欧盟、美国域外立法实践,采取比较法研究,并得出了我国此方面制度建设的启示,建立法律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医疗立法的具体措施,如强化行政联合监管、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应对技术黑箱、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完善人工智能医疗产品准入制度和操作者准入制度及完善标准化建设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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