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公司法上职工监事任免法律制度研究
【6h】

我国公司法上职工监事任免法律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摘要

引言

绪论

Ⅰ-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Ⅱ-国内外文献综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2 国内文献综述

Ⅲ-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1 研究方法

2 结构安排

第一章 职工监事的选任制度

1.1 确定候选主体的资格

1.1.1 公司法上的“职工”定义

1.1.2 应有资格

1.2 明晰选举程序

1.2.1 人数

1.2.2 选举流程

1.2.3 公示方法

1.3 小结

第二章 职工监事的监督制度

2.1 监督主体与其监督范围

2.1.1 职工监事的基本权利——一般监事职责

2.1.2 职工监事的特别权利——职工代表职责

2.2 监督的手段与责任的承担

2.2.1 监督的手段

2.2.2 责任的承担

2.3 监督制度的期限

2.4 小结

第三章 职工监事的罢免制度

3.1 罢免的提起

3.1.1 权利主体

3.1.2 罢免事由

3.2 罢免的程序

3.3 职工监事的补选

3.4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对于职工监事的选举、监督、罢免等程序性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职工监事制度在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引起了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所以完善职工监事的任免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对于职工监事的选任,应当首先明确候选人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此条件需保障各方利益、权衡各主体之间的实际差别,并且需始终以能够实现职工监事制度设立目的为原则。对于具体制定选举程序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应当将该权利从公司章程中回收,或者至少应当做到为该选举程序的制定工作做出更为明确的指引。并且需完善对选举结果的公示,并完善对选举程序的监督,并为有异议的各方主体指明解决争议的途径。
  对于职工监事的监督,应受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职工监事作为一般监事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所对应的职责范围。有资格对职工监事进行监督的主体应当包括股东和职工,但是双方的监督手段与程度不尽相同。监督的时间应当始于选举开始终于职工监事职务的丧失。但是,有资格启动职工监事的究责机制的组织只可以是工会。而对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则需要根据职工监事行为的性质判断,并须明确其表达的意志是否为其独立的意志,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对于职工监事的罢免,有权提出罢免议案的主体应当为职工及股东,而有权启动罢免程序的只能为工会。罢免的事由应当分别对应普通监事和职工代表双重身份的法定事由。职工大会对于罢免的提案的投票,可以遵循”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则罢免”的标准进行。在罢免职工监事之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