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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第三种职能及其法律制度建构——以德国法上的母体行政组织对公营公司的影响义务为借鉴

     

摘要

国资委“出资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之争自其成立以来便一直存在.在国资委定位和职能的困境背后,隐藏着政府的第三种职能——目标管理.借鉴德国法上的母体行政组织对公营公司影响义务的,我国政府的目标管理法律制度需要从职能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核心内容和实现手段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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