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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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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利用和全面保护有主财产,我国通过立法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可是对于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无主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在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案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乌木法律性质和其所有权的归属,因而司法判决中没有直接确认乌木的归属,而是选择了回避。此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目前对于无主物的法律性质及归属,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而社会各界开始强烈呼吁就无主物的归属及处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以四川乌木案为分析案例,深入研究无主物先占制度在我国适用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以四川“天价”乌木案为引,提出该案的焦点问题和背后的制度问题,接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并对国内外涉及先占制度的研究及实践经验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天价”乌木案引发的争议和原因进行了阐述,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并评析,分析这些争议背后的根本原因所在,是无主物先占制度的缺失问题,并阐述乌木应当归属于无主物并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观点。第三部分是阐述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宏观上对本文起到理论支撑的作用,包括对先占制度的源起进行考察、先占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要素内容等。第四部分阐述了制定并实施无主物先占制度,对我国的现实和意义。这一部分是将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理论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后,分析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的价值和意义,包括立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五部分是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包括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和瑞士以及英美法系中英国与美国的相关规定,然后阐述两大法系中关于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成熟立法经验,进而为我国构建无主物先占制度提供借鉴。第六部分是对构建我国无主物先占制度提出的建议,包括规范无主物先占的主客体范围、划定无主物先占的边界、确定无主物先占的法律效力以及区分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情况。希望本文能够重新引起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关注,并为我国早日拥有较为完善的无主物先占制度抛砖引玉。

著录项

  • 作者

    陈天昊;

  •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米新丽;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法学各部门;
  • 关键词

    无主物; 先占制度;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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