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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兼议陨石所有权归属的制度架构

     

摘要

先占的客体应以无主物为限,同时该无主物应适合于先占,当适用先占制度将违背其社会公共使用目的时,国家可以对其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进行前置性条件限制,以使其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利用.国家未来立法应将无主物进行类型性划分,对于诸如陨石这类对于科研具有重要价值的无主物,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将其纳入无主物先占登记取得所有权类型.在财产属性上应将陨石定位于社会公益性目的财产,在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应坚持效用优位于所有权原则.通过构建国家公权与私权对接融通机制,建立陨石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二权分离"的利用模式,从而确立科学合理的物权利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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