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弥勒七因明辩论法到陈那二量认识论

摘要

弥勒在《瑜伽师地论》中首次用了"因明"这个术语,并讨论了因明辩论所涉及的七个方面:体性、处所、所依、庄严、堕负、出离、多所作法,通常把这称为"七因明".但到陈那论师真正来建立因明体系的时候,却选择了将其扬弃,因为在七因明中间,有很多内容其实只是反映因明辩论的前奏以及后来打扫战场的情况,虽然它们也是弘法的重要环节,但毕竟不是因明的核心要义.一个理论体系中,其真正有价值的,应该是它的思想,所以,陈那就以认识对象为标准——认识对象有自相、共相两种——建立了以现、比二量为纲的因明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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