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禁烟”变“倡烟”

摘要

2009年5月,卫生部等4部门颁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同时出台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由于《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只是十点“大要求”,没有相应的评估标准,因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评估标准都是根据这十点标准自行制定的,而部分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评估标准却有意无意地让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禁烟”变成了“局部禁烟”。更为甚者,一些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评估标准,表面上是禁烟,而实质上“倡烟”,是为吸烟者提供更“光彩”的环境。君不见,一些地区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要设置吸烟区,否则该项的分数就被全扣。他们之所以制定如此的标准,就是要尊重所谓的吸烟者的人权。如此一来,一些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领导者本身就是烟民的医疗卫生机构,就非常重视吸烟区的建设。有些医疗卫生机构,将本来是供职工在工作之余歇息放松的凉亭,花上一笔不少的资金来重新装饰一番,并冠名为“职工吸烟区”,专供吸烟者享用。rn 如此重视吸烟区的建设,不但达不到本单位“全面禁烟”目的,而且容易误导非吸烟者特别是青少年对吸烟行为的好奇和“欣赏”,进而陷入吸烟的深渊。rn “全面禁烟”就是无烟,不应该设置吸烟区。重视吸烟区建设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在打着保护烟民人权的晃子,提倡或误导人们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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