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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

摘要

直系在大选期间给议员发放国会常会“出席费”及开具五千元支票等做法,难免行贿嫌疑。但要认定曹锟触犯了刑律尚须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发放“出席费”的始作俑者不是直系,而是反直议员。其二,国会议员历年欠薪达五千余元,在欠薪的前提下发放与所欠薪俸同等额度的支票可否作为“贿选”证据?其三、总统预选未能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的控告材料在证据链上无法衔接,难以采信。其四、检举方与嫌疑人受控“犯罪”行为之间已形成因果关系,前者系利害关系的一方,其证人身份及证言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其五,被普遍采信的报刊舆论对曹锟“贿选”的指控真假参半,未可尽信。此外,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的原因尚有待考证。在这些问题澄清之前,“贿选”罪名将很难在法律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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