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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时代庆尚道密阳都护府地域乡约的变迁

摘要

朝鲜时代在地士族超越政治理念和哲学思维体系,将性理学与日常生活中的规范和伦理体系相结合.对此,在各种社会组织和自治规范中也反映了性理学名分.从古代开始自然形成的各种契与结社组织以性理学自治规范乡约的形态改变了其外形.rn 北宋时代蓝田县吕氏兄弟最早制定的乡约因南宋的朱子有所增损.作为朝鲜时代自治规范被广泛实施的乡约正是朱子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尽管在性理学引入初期乡约是被收录于《小学》和《朱子大全》的一篇规范条目,但15~16世纪因在地士族而开始被用作乡约的自治规范.在朝鲜普及和扩散的乡约形态根据时期和地域的不同而非常多样.以一乡、洞里、村为单位实施过,以门中、交友和各种相扶相助组织等的运营名分也被运用过.rn 多样展开的乡约形态中值得注目的是以一乡为单位实施的乡约.16世纪以后,名望高的性理学者制定和主导这种乡约,在政治上得到了士林派的支持.退溪李滉、栗谷李珥制定的一乡单位的乡约因继承他们学统的性理学者们得以扩散,17世纪以后还被谋求顺利实现地方统治的地方官所奖励.rn 朝鲜时代地方的自治行政机构留乡所成为实施乡约的中心地.留乡所是以风俗的矫正和教化为名分而设立的,作为辅助和牵制地方官以及纠察乡吏的地方,是在地士族们重要的社会基础之一.乡约得以普及和扩散后,在地士族们就把留乡所的运营名分和规范以及组织体系与乡约相结合.以乡约提供的性理学名分为基础,强化了17世纪前后以留乡所为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rn 然而,17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以及在地士族中心的身份秩序混乱,导致留乡所的权威只能被弱化.在这种变化中,18~19世纪在地士族们更坚定地制定了乡约,试图恢复留乡所的权威和以其为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同时,地方官们作为统治手段劝奖实施乡约,还曾获得在地士族的协助,直接制定在赴任地实施的乡约.然而,通过实施乡约试图恢复在地士族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的努力在在地士族权威被弱化的时代潮流中,大部分停留于名分的标榜或口号上.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自治规范的乡约名分褪色,乡约组织也曾被作为地方官令的基层组织而运营,也曾体现出从自治名分到统治名分的性质变化.朝鲜时代庆尚道密阳都护府实施的一乡单位的乡约也可以在这样的框架下理解.据此,本文将通过从15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为止密阳在地士族和地方官主导的一乡单位乡约的变迁过程和时代特性,考察性理学自治规范乡约在朝鲜时代被标榜为统治和自治名分的样相.rn 密阳地域展开的一乡单位的乡约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作为第一个阶段的15世纪后期是通过金宗直的活动在密阳准备乡约实施基础的时期.士林派的宗匠金宗直向政府建议复设留乡所,举行乡射礼、乡饮酒礼,同时,在密阳也直接实施与此相关的乡村教化政策.在以留乡所为首的乡村教化政策中结合性理学的规范和仪礼,试图确保对在地士族中心的留乡所运营的名分.同时,金宗直对自己家乡设立的留乡所,即密阳乡社堂加以活性化,在一乡实施性理学仪礼方面也走在前头.对此,金宗直给密阳乡校的校生写信,奖励实施乡射礼、乡饮酒礼,直接制定密阳留乡所乡社堂的乡宪.同时,对为运营乡社堂而准备的义财,即基金形成和运营也曾干预过.在金宗直的这些活动中,尽管没有直接谈论或标榜乡约,但是后代密阳的在地士族们认为当时金宗直在密阳实施和普及了乡约.为了提高在一乡实施的乡约权威,把金宗直的乡村教化政策视作乡约的范畴.最重要的是,金宗直的这些活动成为16~17世纪密阳地域确立乡案秩序和实施乡约的重要基础.rn 第二个阶段是在地士族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得以确定的16~17世纪.此时,密阳地域在地士族们以乡社堂为中心,强化以其为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尤其致力于确立作为乡社堂乡员名簿的乡案秩序.他们排他性地运营乡案入录,主导乡社堂运营.同时,获得地方官密阳府史的协助,制定在乡社堂实施的乡约,确保对乡社堂运营的权威和名分.在密阳地域确立乡案秩序估计是在16世纪中期以后.流传至今的密阳乡案座目之一"嘉靖甲辰以来乡员"是1544~1600年期间的乡社堂乡员名簿.这里网罗了当时密阳代表性的所有学者和官僚.乡社堂乡员的社会地位能担保乡案秩序.在这种氛围下,17世纪上半叶密阳乡社堂制定了将要实施的乡约.该时期制定的乡约中流传至今并成为以后制定诸多密阳乡约典范的《戊子乡约》是1648年密阳府史姜大遂与密阳的在地士族们一起制定的.rn 《戊子乡约》继承了17世纪初期制定的金圻乡约与玄风乡约的传统.金圻乡约与玄风乡约以遵循《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的四大纲领体系为根本,过失相亲的细则采用1556年制定的退溪乡约,其他细则反映当时在地士族的立场做了部分修订.在《戊子乡约》中,制定了与运营相关的额外立议,都约正、副约正、面约正、直月等构成的乡约组织包括作为乡社堂组织和地方行政基层组织的面里组织的规定值得注目.这是试图通过乡约权威确立实现与官权和谐的在地士族中心的乡村统治秩序.rn 最后第三个阶段是乡案秩序崩溃的18~19世纪.在社会和经济变化中,17世纪中期以后,因乡任的权威逐渐弱化和复杂多岐的乡村社会内的矛盾,密阳乡案于1691年最终被罢弃.尽管乡社堂及其成员乡任和乡员的权威因乡案得到保障,但因罢置只能被弱化,乡社堂再也没能成为有名望的乡村内部在地士族的社会基础.对此,18世纪密阳的有志在地士族们重新制定乡约,致力于恢复乡社堂的权威和在地士族主导的乡村统治秩序.在密阳,18世纪个别制定乡约的曹夏玮和申国宾的活动是代表性的事例.尤其曹夏玮制定《乡约增定》,大力强化了乡约组织的权威.不仅主导了乡村教化,而且对一乡的校任、吏任等也赋予了人事权.虽然曹夏玮的乡约实际上没有得到实施,但体现了试图通过乡约复原在地士族主导的乡村统治秩序的坚强意志.rn 18世纪密阳的个别士族主导了乡约制定,而19世纪密阳地域的乡约是由密阳府史主导制定的.这是因为以乡村教化和顺畅的地方统治为目标的地方官,与通过实施乡约试图恢复乡村社会主导权的在地士族间的利害关系相一致的缘故.由此,1836年李汇宁在任时《丙申乡约》,1865年李象亿在任时《乙丑相约》,1878年申奭均在任时《戊寅乡约》,1889年郑秉夏在任时《乙丑章程》陆续得以制定.19世纪的乡约是参考1648年的《戊子乡约》和18世纪曹夏玮的《乡约增定》而制定的.与《乡约增定》一样,强化乡约组织的权限,考虑到当时的时宜而追加了新的条目.然而,在以在地士族为中心的身份秩序和乡村自治机构的权威被弱化的时代潮流中,这种乡约无法按意图实施.不过是标榜乡村教化的政策性口号而己.在这种情况下,1889年制定的《乡约增定》事实上因面的行政业务从事者被规定为约任,所以主导乡村教化的乡约本然的意义也就大为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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