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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原则下的公诉人莅庭——基于刑事二审程序的分析

摘要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抗诉权人实行分置——原审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力式地共同扮演着抗诉权人的角色;而上诉案件中又存在指控权责闲置的问题——原公诉人无权出席上诉法庭.本文以某院近三年来受理的二审抗诉案件以及备案的上诉案件为实证依据,对检察员在抗诉案件尤其是改变抗诉理由支持抗诉案件的二审法庭上的实际作用以及上诉案件的开庭比率进行分析,借检察一体化原则为理论支撑,尝试对检察员莅临刑事二审法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良方案进行系统论证,笔者认为,有效加强诉讼监督可以从改革检察机关莅临二审法庭的工作机制入手。一方面扩大莅庭检察人员的范围;另一方面改革抗诉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加强抗诉法律文书在抗诉程序中的作用,使两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抗诉文书发生互补作用,形成抗诉合力,推动实现并充分体现良性的检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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