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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与探索:试述环境污染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

摘要

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是中央关注、人民关切的重大问题.长江环境污染问题的频发,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刻不容缓.从相关统计数据看,对于动辄几十万起的环境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往往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造成了环境刑法“软法化”现象.极低的刑事责任追究率几乎消解了对“刑罚的必定性”的确信,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已经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刑事手段作为控制污染最为严厉的措施,理应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司法的结构性失调要求提高刑法的环境资源保护效能”.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污染环境犯罪作为行政犯,其违法性认定标准,无疑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而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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