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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积极公诉到降格指控: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诉理念转变

摘要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一个个刑事错案产生离不开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司法过程,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负有监督和指控双重职责的部门,未能把持住自己应有的角色,而是顺流而下,为错案的产生推波助澜,这种纠错功能的缺位既有现行司法体制、诉讼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秉承的积极公诉理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纠纷、矛盾处理,因此需要对这种积极公诉理念的形成进行剖析,查明其与当下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从而适时而变,使检察职能更好地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服务。另一方面,公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欠科学,束缚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公诉工作考核中的重要考核内容:不起诉率和法院改判率、无罪判决率,都是力图通过控制不起诉、起诉的滥用,从而达到提升公诉质量的目的。这一初衷是好的,但是这种互相矛盾的考核方式,往往将公诉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于质量不高、无起诉必要的案件要进行分流,但不起诉率的限制,堵住了出口,让大量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流入了审判程序,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改判率、无罪率的上升,而解决这个困境的关键不是要通过提高抗诉率来强迫法院接受检察机关的指控,如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只有对公诉阶段的案件进行妥当的分流,并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提出相应的指控,才能真正得到被法院认可、被民众认可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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