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时间性

摘要

社会的形成与发达,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本前提的。关于社会的哲学,需要关照人的这两重属性,而关于法律的哲学也概莫能外。权利的观念,更多根植于人们的自然属性:“我的”和“他的”就是这个权利的边界,也即其所享有自由的尺度;而权利的时间性,则表明了权利的自然属性。因此,不论是财产权,还是自由平等权,不是人们刻意造设的,而是被人们所“发现”的。权力腐败的天然倾向和被国家垄断享有的应然状态,使得被我们公认的以权力分立为主体的空间策略并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时间策略就构成了一种必须。这种策略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力的任期制及其限制。也就是说,与权利时间性的自然特征相比较,权力时间性的人造痕迹更加明显,权力具有更加清晰的时间边界。在由过去、现在和将来所构成的时间兰维中,权力的时间性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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