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宪政与儒学——冲突与融汇

宪政与儒学——冲突与融汇

摘要

儒学作为法律以外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仍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此,正视文化传统,理性认识宪法与儒学的关系非常重要。有关自由、平等、人权、分权制衡等宪政价值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这些价值的源头其实在东西方古老文化中孕育。不管是作为个性的儒家文化,还是作为普世性的宪政文化,两者都具有其自主性,都需要“文化自觉”。两种文化需要的是对话与交流,而不是人为地分割或抵制。为此,社会应该为之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环境,使其能够兼容共生:中国的宪法学者应该理性认识儒家文化及其历史发展、未来走向。古人云:礼乐所由起,百年积德而后可兴也。近代中国便正缺少这样一个“积德”的阶段。1982年宪法已经为宪政与儒学的对话、交流提供了话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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