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之实证探析

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之实证探析

摘要

"两高"在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对不宜适用再审程序的其它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一案例分析得出检察建议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不仅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而且在日常执法办案中都可对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建议内容广泛。三是快捷高效。四是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其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构成要素之一的“督促纠正”在权力行使方式上的重要体现‘,其制作签发又有一定程序性和严肃性,它与提出抗诉、提出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等构成综合运用、相互衔接的法律监督体系。而且笔者认为,在确定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提出时机和范围问题上,应按照逐次排除法的基本原则,即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或行政抗诉。其次,应判断是否属于《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可有效克服传统检察抗诉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改判难、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等缺陷,有利于基层检察院在与法院协商的基础上直接开展同级监督,避免案件呈“倒三角形”集中在上级检察院,而基层检察院因无权抗诉难以有效开展监督。最后,对不符合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其它审判违法情形,且不适用再审程序的,检察机关则应提出检察建议以开展法律监督。在此方面,与提出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同的是,检察建议的提出非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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