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证据初论

摘要

社会科学证据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长达百年的应用历史,关于这种证据的研究也已经具备了长久的学术积淀。与此相对的是,无论是对科学证据的研究抑或从证据法学的研究来看,关于社会科学证据的探讨在我国都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对这种新型证据所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展开了初步的分析和论证,指出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两大学科门类已经得到共识的背景下,有必要也将科学证据相应地划分为自然科学证据和社会科学证据这两大基本的类型,这不仅是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的急切需要。围绕社会科学证据而表现出来的四个密切相关而且呈自上而下种属关系的概念便分别是“专家意见”、“科学证据”、“社会科学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对比那种过多地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生活常识判案的传统做法,社会科学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证据,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也可以为事实认定提供一种更为客观的考量标准,从而使法官在进行自由心证的时候也可以将判决建立在更加客观的证据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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