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非实用之处及修改意见

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非实用之处及修改意见

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有四年多.自从有了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在日常的本职工作中,有着明确地执法依据和显著的指导作用.经过工作实践,认为“标准”尚稍有不尽人意之处.现在,谈谈我们的拙见,供业内同行们参考,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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