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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建设任重而道远

摘要

程序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其初衷无外乎规范权力、保护民众利益、提高行政效率.程序立法终因多方阻力而被搁浅,究其原因,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权力太过强势,其强势地位一时难以动摇,也不愿意动摇;二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民众整体法律意识偏低,对程序方面的诉求基本空白;三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真正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四是违反程序的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体系不够健全或运转不力.rn 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只是在法律层面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程序和实体还是有轻重之分的。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观念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证行政行为按正确方向发展的前提。行政程序能否提高行政效率关键是行政程序制定本身的合理性,制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具备科学性科学合理设定行政程序,就是要保证程序设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只有合理、科学的程序才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一是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二是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三是要考虑到行业的差异性,四是制定的程序带有普遍约束性。单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程序的责任追究是很难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的,必须建立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树立程序意识,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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